一、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的責任有哪些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具體而言,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二、怎么計算加班工資基數
對于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問題,目前并未有全國統一性的規定,各地均制定了具體規定,且不盡相同,因此實踐中也產生了很多的爭議。以下僅以上海市相關規定為例進行一些說明。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確定原則是: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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