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何實施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1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和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執行的,執行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經審查,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也可以指示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可見,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作出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執行,接受執行的人民法院通常會在60天內完成執行
相關知識:
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一) 位于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陽的中央和市級外商投資企業,本市石景山區、豐臺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外商獨資企業及職工之間勞動爭議案件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辦事處或分支機構之間勞動爭議案件,在北京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以及在其他省市的工人
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結果密切相關的雇主、工人和第三方是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告人,申訴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申請勞動仲裁,應提交下列材料:
(I)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地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員會,一份由申請人留存。如果申請人是工人,則提交其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如果申請人是雇主,則提交其營業執照副本、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書,etc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協議)、合同解除或終止通知、工資單(第條),(4)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告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被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工商登記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營業地等);如果被申請人是工人,則應提交其戶籍、當前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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