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解決(1)協商程序(1)協商是指工人和雇主之間就爭議性問題進行直接協商,以找到解決爭議的具體辦法。與其他糾紛不同,勞動爭議的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單位職工。因為雙方都有一定的勞動關系,所以他們互相認識。雙方發生爭議后,最好先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協商解決糾紛的情況很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2)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就發生的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成員由本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來說,他們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了解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有利于糾紛的解決。除因簽訂和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可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然而,與談判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是當事人自愿選擇的,調解協議不可執行。如果一方違約,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程序。該程序不僅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而且具有強制執行的效果。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你想提起訴訟,提起勞動訴訟,你必須通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法》第83條,“如果勞動爭議的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滿意,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一方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也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們通常稱之為訴訟。提起訴訟程序是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提起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很強的法律性和程序性,做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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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法學學士學位,現執業于湖北省規模最大之一的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湖北省律師協會會員,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自從事法律工作以來,始終秉持“專業、專一、專情,為您的事而專”的執業理念,以深厚的法學功底為依托,以豐富的辦案經驗為拐杖,以當事人最大利益為導向,為當事人提供辦案最專業,服務最美好,最優質的法律服務。執業以來以專業化、品牌化、團隊化為發展方向,致力于致力于勞動、人損、建設工程領域的理論和實務研究,并辦理了大量的勞動爭議、人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為當事人提供了全方位專業法律支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誠信、責任的品質提供專業、高效的服務,獲得了當事人的信賴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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