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解雇臨時工補償
臨時工和普通正式員工的待遇有什么區別?為什么臨時工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也許很多人不太清楚。接下來,路霸網的小編為您收集了這些知識。我希望這會對你有所幫助
網友的問題:你需要為解雇臨時工支付經濟補償嗎
律師回答說:
自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臨時工”的原始概念一般不再存在。因此,“臨時工”應理解為貴單位員工
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或者續簽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簽手續。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98年一年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續簽合同,但由于該員工繼續為貴公司工作,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視為勞動合同的續簽。至于續期方面,現時并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先前合同的期限為準。因此,每次續約的期限應為一年。貴公司于今年7月終止了勞動合同,這應用于確定貴公司是否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貴公司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應補足差額。貴公司為員工提供的住房對本案沒有影響
如果雇主安排員工加班,則應支付加班費。如果員工愿意加班,則可能不支付加班費
從仲裁時效的角度來看,貴公司可以主張,超出仲裁時效的雇傭人員的索賠不應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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