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一些雇主用高薪說服工人接受高薪作為社會保險待遇的替代方案。這種和類似的做法是無效的,因為它們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等法律責任,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金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繳納人未按規定繳納、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付款的,除補足逾期付款外,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每天加收0.2%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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