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審的主要程序如下:
六、申訴與答辯
由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答辯,申請人當庭變更、追加、撤回仲裁請求時被申請人表示當庭答辯有困難的,仲裁庭可安排適當答辯時限。
七、調查與質證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對案件爭議的事實進行調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緊跟仲裁庭的調查進程陳述事實;經仲裁庭的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才可就仲裁庭未主動調查的其他事實作補充陳述。
經仲裁庭詢問,當事人明確表示對案件事實沒有其他補充后,仲裁庭對案件事實部分的調查告一段落,轉入證據質證程序。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前準備好全部證據的復印件(準備足夠數量的副本)、按順序理清相應原件。質證前,仲裁庭將詢問當事人是否有其他證據需要當庭提交或有證據線索需要一定期限內補充提交,當事人應當將已準備好的證據一次性提交仲裁庭,或者提出延期提交證據的申請,但是否準許,需經仲裁庭許可。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包括證據形式和內容)、關聯性(與爭議焦點或對方證明目的的關聯性)、合法性(證據來源、取證方式或證據內容本身是否合法),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質證按如下程序進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請人、被申請人對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提交申請證人作證申請,申請書包括證人姓名、身份證件、聯系方式、擬證明事實。證人作證時,應當如實向仲裁庭提供證言,不得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不得作偽證,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證人發問(應當注意發問方式,不得進行誘導或威脅),證人可以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提問。
質證完畢,仲裁庭告知當事人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并根據案件情況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認定,當庭不能認定的,仲裁庭將在閉庭后予以審查認定或不予認定。
八、仲裁庭辯論
質證完畢,仲裁庭可休庭進行合議,確定辯論焦點。恢復庭審后,告知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陳述辯論意見。當事人圍繞爭議的焦點,以證據為基礎提出自己的辯論意見。申請人先發言,然后是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發言;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就爭議焦點相互辯論,但應注意語言文明,不得進行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行為。
九、仲裁庭調解與裁決
辯論完畢,仲裁庭將對案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仲裁庭征詢當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意愿,如雙方任一方明確表示沒有調解意愿,仲裁庭可宣布擇日作出裁決或者經合議、經仲裁機構審批后當庭裁決;雙方均表示愿意接受仲裁庭的調解時,仲裁庭可采取雙方在場調解、單獨調解等方式展開調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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