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于2009年2月20日在一家公司工作,月薪2600元。曾先生說,2009年5月至9月,一家公司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支付生活費。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他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要求支付雙倍工資15600元,2009年5月至2009年9月的3600元生活費和900元生活費欠款賠償金
一家公司辯稱曾先生的相關工資已經結算,何先生和曾先生,曾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前往該公司領取工資和其他資金,并提交了結算證明,結算單和收據作為證明
結算憑證顯示:“曾先生,一名民工,在小西天C區11號樓施工現場擔任砌磚工人,工作期間應支付報酬(見結算單)。在這里,民工們鄭重聲明:1、我在一家公司的工資和經濟補償費用已經結清,我的工資和所有資金已經全部用現金支付。2.本人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應在簽字后終止。。。4.本人與a公司之間不存在相關爭議。簽字,曾先生。2009年8月27日。”
結算單和收據顯示:“員工曾先生收到了補償金、曠工和其他款項,并一次性支付了11000元現金。雙方簽署后沒有任何爭議。茲證明證人為何先生,收款人為曾先生。”
曾先生聲稱,結算證書、結算單和收據上的簽名是由一家公司以欺騙手段簽署的,但他沒有提交證據證明這一點。因此,他的陳述缺乏證據,仲裁委員會不會接受。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應在成立時生效。第60條規定,雙方應根據本協定充分履行其義務。雙方應遵循誠信原則,根據本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曾先生與a公司簽署的結算證書、結算單和收據具有合同性質,表明曾先生與一家公司已解決工資等事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已得到履行。因此,仲裁委員會不支持曾先生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支付雙倍工資、生活費和補償金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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