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勞動爭議解決的一般規定外,在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時,首先要確認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法第18條規定了無效勞動合同的條件,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以欺詐或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自訂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某些條款無效,如果剩余條款的有效性不受影響,則剩余條款應保持有效。根據該規定,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依據可以在確認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礎上確定。雙方在確認勞動合同有效性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主要依據應當是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依法訂立時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由雙方共同履行。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來說,它比較具體,法律沒有規定或明確規定。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寫入合同,因此,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應以勞動合同為主要依據。比如,只要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勞動爭議就應該按照合同執行,否則就很難處理。但目前,由于人們的合同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勞動合同簽訂質量不高,勞動合同作為處理合同糾紛的主要依據的地位不明顯,當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時,應根據法律規范解決合同糾紛,合同糾紛的解決應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范和其他法律規范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4.什么是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糾紛
,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雇主和工人之間沒有勞動關系。因此,雙方因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爭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某種原因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并因補充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因此,勞動部在《關于勞動爭議仲裁若干問題的通知》(勞辦發[1995]338號)中明確規定,此類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的受理范圍。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依據
由于勞動合同內容廣泛,包括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工作條件等,因此適用于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規范性文件也很多,主要包括《勞動法》、《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農民合同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條例》,《農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違反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集體合同規定》,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條款等的賠償措施。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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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羅玉林律師執業已經20余年,曾在某國有交通企業(上市公司)法律顧問工作近十多年,先后接觸和辦理過各種類型的經濟、民事、海事、海商糾紛、執行等案件。熟悉企業內部法律事務管理及各類案件訴訟操作規程和技巧,尤其熟悉合同糾紛、債權債務、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等各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有著豐富的訴訟實踐經驗。 自1990年起從事律師職業,執業以來,堅持 “敬業勤勉、誠實信用” 的服務宗旨,盡力為委托人辦好每一件案件,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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