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程序長、成本高的弊端,目前的“審前仲裁”勞動爭議解決制度越來越難以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爭議,減少社會矛盾,勞動關系作為我國基本社會關系的地位日益突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已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一項不可回避的艱巨任務。由于程序長、成本高的弊端,我國現行的“審前仲裁”勞動爭議解決制度越來越難以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爭議,減少社會矛盾。因此,我們應及時重構我國勞動爭議解決制度
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解決條例》的規定,我國勞動爭議解決制度實行“審前仲裁模式”。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程序外,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在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用人單位所有制結構相對單一、千方百計振興經濟、強調效率優先的背景下,這種模式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然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勞動制度的改革,特別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推進,社會要求更多地關注勞動者的權益,更多地在程序設置中體現公平的社會價值。這種模式的缺點越來越明顯。首先,“入口”很窄。雖然目前的模式使用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等多種力量來設計調解、仲裁、訴訟三個環節,但“三環一線”的程序設計只為勞動爭議當事人提供了一個上訴“進口”。在勞動爭議數量快速增長的新形勢下,狹隘的“進口”顯然不能滿足及時疏通申訴渠道、釋放爭議勞動關系中緊張因素的現實要求。將勞動爭議仲裁作為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必然意味著勞動爭議案件最終需要在法律上得到解決。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程序外,還需要經歷“一仲裁兩審”的漫長程序。實踐證明,這種程序設計阻礙了勞動爭議的及時解決和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及時保護。許多勞動爭議不僅在漫長的過程中未能消除,而且愈演愈烈,增加了解決的難度
第三,成本高。程序長、環節多,無論是勞動爭議法庭還是勞動爭議當事人,都不可避免地會導致糾紛解決成本的增加。在現行模式下,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是兩種相對獨立的勞動爭議處理方式,但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只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對法院審理勞動爭議訴訟案件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兩種程序的“疊加”除了增加成本外,沒有明顯的積極意義
第四,限制訴權。訴權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公民在發生法律糾紛時,都有權要求國家給予司法保護。在各種形式的司法保護中,仲裁和審判都有其自身的特點,應當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然而,現行模式將勞動爭議仲裁作為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從本質上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必須花費時間和金錢獲得仲裁裁決,然后才能在法庭上主張受損害的勞工權益。這顯然是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不正當限制,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勞動權益
鑒于此,建議我國勞動爭議解決制度選擇“裁決分離”或“裁決或裁決”的模式,以及兩項裁決(裁決)的最終結果。即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如果一方選擇其中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則具有仲裁或訴訟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就同一勞動爭議請求其他救濟方式;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兩案終審,勞動爭議訴訟實行兩案終審
“仲裁或審判”避免了仲裁與訴訟難以銜接的問題,拓寬了勞動爭議的申訴渠道,同時,“仲裁或審判”有助于促進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制度的完善。因為給予勞動爭議當事人“仲裁或審判”的選擇權,可以在法院和仲裁機構之間形成一種無形的競爭局面,促進法院和仲裁機構改革其程序缺陷,提高法官和仲裁員的素質,更公平、更高效地處理糾紛,以吸引當事人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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