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79條在勞動爭議解決程序中確立了勞動爭議仲裁預仲裁制度。法院不直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但必須進行預仲裁。該系統已經實施了幾十年。但在實踐中,它逐漸顯現出弊端。一些人長期以來一直反對。指出“審前裁定”的單軌制導致勞動爭議解決周期過長,成本高,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次,勞動仲裁與民事訴訟之間的聯系不暢,甚至脫節,這可能導致工人權利缺乏法律救濟。不斷批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其他勞動關系糾紛,應視為勞動報酬糾紛,并應根據普通民事糾紛予以受理。本解釋是放棄“審前裁定”的第一步。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77條,規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這是勞動法程序的重大突破。同樣,《勞動合同法》第56條也做出了同樣的規定
當然,傳統的力量仍然很大。在許多工人的意識中。“審前裁定”的原則沒有改變。他們有意無意地選擇先進行仲裁。一些法院立案法庭的工作人員也要求出示未過期的“仲裁裁決”的密封收據。也要堅持這個習慣。我們認為,通常情況下,員工可以自由選擇先做出裁決,然后再進行審查。選擇仲裁沒有錯。但是,如果只是欠薪或涉及工人的生存危機,是否最好選擇直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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