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駁回,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裁決。李仍然拒絕接受仲裁裁決,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江西省吉州區省吉安市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一審判決的訴訟請求。一審認定原告李于2007年4月2日開始在一家公司工作,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滿后,公司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始終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08年2月,該公司停止支付原告的工資。三月底,原告打電話給公司老板,告訴原告不要來上班。雙方終止了勞動關系。2008年7月23日,原告傳真書面文件,要求公司補發工資、獎金等損失13645元,但未得到賠償。因此,原告于2009年10月13日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于10月14日補發工資、社會保險費、工資補償金和勞動合同工資的兩倍等,仲裁委員會決定不接受原告的申請,理由是原告的申請超過了仲裁上訴的期限。原告拒絕接受,因此向法院上訴
原告認為,在兩個月的試用期滿后,公司沒有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事實上,雙方一直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公司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總額11850元
被告認為公司未收到原告傳真,原告未向公司主張權利,原告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委員會裁決;以原告超過上訴期限為由不予受理。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
初審法院認為,原告于2008年3月底知道其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其權利受到侵犯,仲裁時效開始計算。同年7月23日,他向公司索要工資、獎金和其他補償。仲裁的限制被中斷,仲裁的效力從該日起重新計算。原告稱,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各項賠償的意見未提供相關證據支持,故不予裁定。原告應在2008年7月23日起一年內提起仲裁,但直到2009年10月13日才提起仲裁,且其申請已超出仲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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