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2001年最高法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在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員工被迫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意圖,公司未經協商擅自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暫停支付工資和社會保險,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拖欠員工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和支付補償
員工是否可以因被迫辭職獲得補償
應該說,這一問題沒有爭議。雖然勞動部發布的《關于實施〈a〉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如果工人自愿提出解除〈a〉勞動合同,雇主不得支付經濟補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本規定不適用于所有
: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或者無故扣發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并可以支付補償金。因此,如果雇主首先違反合同,導致工人被迫辭職,雇主不能免除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但也有相應的補償義務
鑒于企業強迫員工辭職的現象日益嚴重,相關人士建議建立“建設性解雇制度”,即,為了防止企業通過《換崗法》、《分權法》、《減少待遇法》、《長期雇傭法》、《晉升法》等單方面改變員工的基本工作條件,迫使員工離開企業。如果雇員因不愿意接受而辭職,雇主將變相解雇他或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雇主在沒有正當理由和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解雇雇員,雇主應負責強迫雇員自愿辭職。因此,如果在《勞動法》中增加這一制度,基于法律的預測和引導功能,企業的此類行為將減少,員工的職業穩定性將提高
員工認為單位強迫員工辭職,但他們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如果他們無法解決問題,他們應該積極尋求luba.com上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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