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法》第24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由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當于全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標準給予經濟補償”。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一)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強迫勞動;(二)不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無故扣發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4) 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人的工資
(5)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人的工資
(2如何辦理辭職手續
(1)員工應在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部門經理填寫辭職申請表,并提交辭職申請
(2)部門經理積極與辭職員工溝通,努力留住表現良好的員工,并討論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員工應填寫辭職申請表,由部門經理和中心主任簽字批準
(4)員工辭職申請批準后,辦理辭職交接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在完成所有必要的辭職程序后接管其工作和職責,到金融中心財務部領取工資
(6)公司可出具離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業績證明
三、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一)使用年限計算標準
支付標準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發給一年的工資;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需要注意的是:
1.在法律中,“公司的工作年限”不是“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即使勞動關系中斷,工作年限也可以一起計算
2.根據《違反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保發[1994]481號)的規定,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標準統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以六個月為分界線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根據《勞動法》的規定,2008年1月1日前的計算標準按照勞法[1994]481號執行,2008年1月1日后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由于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各地沒有統一實施分段計算(二)根據《違反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保發[1994]481號)的規定,不再限制補償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最高經濟補償不得超過12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12個月期限已被取消(三)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違反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發[1994]481號)的規定,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計算標準是指在企業正常生產的情況下,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根據《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計算標準,規定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應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一般包括: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實際上,,許多雇主將工人的所謂“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工資計算基礎是錯誤的。
(IV)高收入者的計算。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于該地區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經濟補償標準,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在這方面,《勞動合同法》只對高收入人群的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進行了限制,而對普通工人沒有限制。只要工人的月工資不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沒有“三次”和“12年”的計算上限(五)定期勞動合同終止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最新規定:定期勞動合同終止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規定不適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根據之前的規定,合同終止時,雇主不得支付經濟補償金。
(VI)如果合同被終止或非法終止,應支付報酬
<勞動合同法最新規定:如果合同被非法終止,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如果雇員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雇主應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補償。(七)《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單位根據本法相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則應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我們經常看到雇傭沖突的報道。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國還制定了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以上內容由法律合伙人小編為您整理。我希望這對你有幫助。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您免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是否適用侵權責任法
2021-03-26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賠付標準
2021-01-01什么是文字商標
2021-01-06立約定金未簽訂合同可以返還嗎
2020-11-17交通事故私了不成只有人證能起訴嗎
2021-03-26民事訴訟需要哪些花費
2021-03-25如何防范家庭冷暴力
2020-12-15普通行政案件簡易程序是當庭宣判嗎
2021-01-16醫療事故喪葬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1-05勞動仲裁能保全公司財產嗎
2021-01-26給人幫忙算雇傭關系嗎
2020-12-16學生在學校做游戲受傷學校有責任嗎
2021-01-07銀行的勞務派遣合同和正式員工待遇有什么區別
2020-11-27實習期最長的是多少
2020-12-31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特殊性是如何體現的
2021-02-26保險公司如何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2020-11-30投保人應該怎么選擇保險公司
2020-12-23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告知義務
2020-11-21保險理賠需要幾天
2020-12-26土地承包合同終止的條件是什么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