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監(jiān)察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一)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擾事故調查的,拒不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資料的
前款所列情節(jié)嚴重的,包括下列情形:(1)拒不改正違法行為;(2)重大傷亡事故多起;(3)傷亡人數少,但損失和損害程度嚴重;(4)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的;(5)其他嚴重行為>《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三)阻撓,干擾煤礦事故調查,,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相關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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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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