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應當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按照不同專業設仲裁員名冊。
《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的或者兼職的仲裁員。
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綜上所述,擔任仲裁員不僅需要有相應知識條件,還要有相關工作經驗。希望上述介紹可以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仲裁方面的法律知識。如果對上述介紹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也可以撥打律霸網熱線電話進行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會為您提供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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