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估與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或者無故扣發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以支付補償金。法院據此裁定**公司按照原工資標準向王支付了補充工資,并根據王的工作年限向他支付了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法官注:我們都知道,如果雇主適用第24條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終止與工人的勞動合同,雇主有向工人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義務。那么,如果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仍有上述支付義務?根據勞動部《關于實施〈a〉勞動合同制度〈a〉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者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支付經濟補償。但是,這一規定不能適用于所有人,因為如果雇主首先違反合同,導致工人被迫辭職,雇主不能免除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但也有相應的補償義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糖尿病會被辭退嗎
2021-03-12假釋期間發現新罪怎么處理,發現漏罪怎么判刑
2021-01-16債務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決繼承人承擔清償責任
2020-11-14在哪些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處分抵押房產?
2021-02-22拘傳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2021-02-02農村家庭贍養協議怎樣寫
2020-11-08單位公款可以打到個人賬戶嗎
2021-02-13業務承包關系算雇傭嗎
2021-01-13單位拒絕支付工傷賠償怎么辦
2020-12-12女方以打胎要挾男方結婚是無效婚姻嗎
2021-01-12事實勞動關系認定的法律規定
2021-01-02公司不承認與員工有勞動關系怎么辦
2021-02-03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單位有轉移檔案義務
2021-02-22認定勞動關系司法解釋三規定是什么
2021-02-05勞動爭議案件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2021-02-18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條件及訂立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2021-01-25試論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
2020-12-07吳某訴一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1-01-30買車險小心免賠保險條款
2020-12-02承運人無單放貨,正本提單持有人如何索賠?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