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需向勞動局申請裁員。符合法定裁員條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行裁員,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裁員計劃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后,可裁減人員:
(1)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2)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
(三)企業因生產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重大技術創新或商業模式:
(四)因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裁減人員時,其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優先保留下列人員:
(1)與單位簽訂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家庭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扶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并在六個月內重新錄用的,應當通知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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