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雇主需要向工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的具體補償方式:每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不足六個月,應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金的最高支付年限不得超過12年。經濟補償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貼。《勞動合同法》裁員補償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少于六個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該地區雇員平均月薪的三倍,則應向雇員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所在地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14種情形之一的,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勞動條件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規定(4)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六)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險,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法》第26條(7)勞動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九)勞動者不稱職,經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稱職的;(十)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顯著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有嚴重困難的
(13)企業因生產變化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重大技術創新或商業模式調整
(十四)由于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其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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