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終止違法行為,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標準,業主應繼續履行該義務;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補償,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少于六個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該地區雇員平均月薪的三倍,則應向雇員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經濟補償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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