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雇主有過錯,如第38條:“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勞動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辭職,并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2.如果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辭職的,《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補償或無補償
通過本文的介紹,員工辭職是否能獲得補償實際上取決于其辭職的原因。在任何情況下,雇主都不應對長工作年限或辭職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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