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賠償員工造成的損失嗎?可能需要支付
如果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并根據勞動合同、單位制度、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相應責任,則用人單位可以提起賠償訴訟。即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對勞動者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但約定的賠償責任不能免除其法律責任
在確定勞動者應當承擔具體賠償責任后,勞動者能夠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損失的,可以一次性賠償;如果沒有補償能力,雇主可以從工人有權獲得的公司扣除,但應滿足兩個標準:不超過工資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每月扣除的適用前提是勞動關系繼續存在。如果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或在員工賠償責任確定后終止,在員工頻繁流動的背景下,雇主可以從員工離開公司時應付給他的所有工資和報酬中扣除員工應支付的金額。不足部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享有債權,勞動者應當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部發[1994]489號)第十六條的精神,繼續以其其他財產賠償損失的差額部分,因勞動者自身原因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的協議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補償損失可從工人自己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工人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工人自己的工資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工人工資的20%。如果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了本案的賠償條款,公司有權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一部分,以賠償公司的損失,但不得超過員工工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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