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申請條件1.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只能是本案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無權就管轄權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不得以此作為不參與訴訟的借口。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為被告人和有獨立主張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管轄權轉讓后,原告有權向被轉讓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沒有異議的權利,因為它處于協助一方訴訟的地位
2.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和提交答辯時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一方在此期間提出異議,然后要求撤回,法院應允許其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
,有獨立主張的第三人或案件的其他當事方,其管轄權異議權利不受“提交答復的期限”的限制。在簡易程序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而被告由于沒有收到起訴書,因此無法撰寫答辯書,因此管轄權異議不受答辯期限的限制。由于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中沒有爭議當事方,因此沒有“提交答復的期限”,對管轄權的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人民法院裁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一審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第二審期間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此類異議不受“提交回復期限”的限制。對訴訟管轄權的異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然而,口頭形式也應該被允許。書面異議可以與答辯書一并提交,也可以單獨提交。
4.管轄權異議應當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案件受理前,應當首先審議管轄權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并對符合上述正式要求的管轄異議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作出書面裁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被上訴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判;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予以駁回。在作出復審決定之前,應停止本案的實質性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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