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時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權異議,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除違反等級管轄權和專屬管轄權
外,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他們可以根據審查結果申請管轄權異議審查并移交或決定在原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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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一):勞動爭議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九條雙方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首先提起訴訟的一方為原告,但如果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人民法院應就雙方的訴訟請求作出裁決,以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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