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爭議通過仲裁前程序處理。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該地區勞動爭議的管轄權。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氨緱l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優先管轄原則
2.勞動爭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就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三種訴訟。一個是員工訴訟,另一個是企業訴訟,第三個是雙方訴訟
如果員工提起訴訟,他們通常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提起訴訟,因此如果企業提起訴訟,仲裁管轄權和法院管轄權之間不會有不一致
,起訴地可能與仲裁地不一致
如果雙方提起訴訟,從方便工人的角度來看,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3.對于外國公司,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訴訟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
如果用人單位所在地沒有仲裁,可以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起訴訟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耙簿褪钦f,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具有管轄權
因此,在法律上,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權可以不同于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權,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其中一個條件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沒有明確規定上訴法院
一般來說,在這方面,仲裁裁決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如果你拒絕接受裁決,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一種是“如果你拒絕接受裁決,向某一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裁決指定了明確的主管法院,工人和雇主都只能在指定法院起訴;如果裁決未明確指定對有管轄權的法院,任何一方均可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雇主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個條件是工人未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如果工人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訴訟,雇主在單位所在地提起訴訟,則合同履行地法院對勞動爭議訴訟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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