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分配是如何的
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一些特殊事項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下面將常見案件類型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進行列舉,供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查閱。
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該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
該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結合其他舉證規則,如果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要求記錄工資支付情況,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四、《工傷保險條例》
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五、《職業病防治法》
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換言之: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病人的疾病與其工作環境沒有關系,則應認定為職業病。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發生勞動爭議,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需要積極舉證,如果沒有履行各自的舉證責任,就可能敗訴,承擔不利后果。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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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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