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XXX
被上訴人:XXX
原審第三人:昆山XX房地產,住所:昆山市綠地大道1339號,法定代表人:張
上訴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楚字第XX號判決,XX省因工傷認定糾紛,現依法上訴變更判決
上訴請求
I,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決,改變判決,責令被上訴人重新作出具體的工傷認定行政行為。本案訴訟費用依法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外出朝拜九華山,其傷勢非因工負傷。上訴人認為,該判決完全違反了因果關系的基本法律原則。去九華山拜神是公司組織的一項活動。前天晚上九華山是否參加朝拜,不是由他的個人意愿決定的,也不是他的個人喜好。他完全服從上級領導(鐘)的指示和安排。想象一下,當一個普通人工作太忙時,他是如何冒著曠工的風險的。作為一名員工,自上而下服從命令是一種基本的職業道德。他完全有理由相信,領導的言行代表了公司的意志。此外,去九華山朝拜不是違法行為,而是建筑業,尤其是土木工程行業的一種習慣做法。上訴人沒有理由拒絕。因此,去九華山當然屬于外出工作
根據上訴人提供的鐘、李金謀、李志謀的證人證詞和被上訴人提供的工傷調查記錄,結合其乘坐的suex1***別克商用車為公司公務車,崇拜費用由公司承擔,可以得出上述結論。至少可以說,即使鐘某組織崇拜活動的行為是他個人的意愿,與公司的意愿不符,也屬于公司內部管理缺陷。作為項目總監,鐘受雇于他的公司。直接管理工程技術部工程師,有權獨立處理和決定公司以外的一些重大事項,即行政決策權。并非每一件小事都需要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只要他的行為沒有受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明確禁止,并且在他的行為有工作行為的表象下,他的下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這是公司的意愿并遵守指示。當然,公司將承擔因其行為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公司對鐘的任命本身就是一種授權。公司不得以鐘的不當工作行為、不遵守公司意愿等對抗其他員工作為下屬,因為公司本身的意愿是不可預測的,外人不知道。在公司員工眼中,領導的言行代表著公司的意志。結合本案,上訴人與領導一起前往九華山完全是出于對公司項目進度的考慮,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不是個人利益。相反,在建筑工地上有舉行兩次禮拜活動的先例,所有費用都來自公共資金。因此,上訴人沒有建議或拒絕參加這項活動,并有自由意志和談判空間。他只能跟著。崇拜活動本身不受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禁止。特別是,《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沒有將“迷信活動”作為工傷的例外。因此,上訴人的行為肯定屬于外出工作
一審法院回避了去九華山朝拜是否寬容這一爭議焦點,草率認定外出經商并非基于事實判斷。被上訴人認為原告在參與“非公司組織的、非因工作原因的迷信活動”過程中受到傷害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上訴人的邏輯很簡單。領導的命令是公司的命令,下屬員工的執行是他們的職責行為。無論屬于何種活動,只要不違法,一旦發生事故,公司必將承擔法律后果。只有在《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5款中對“外出經營”做出這樣的擴展解釋,才能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愿,符合關注弱勢群體勞動者人性的客觀趨勢,更好地培養企業的社會責任感
總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決,并責令被上訴人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上訴人在2011年4月22日的交通事故中所受的傷害屬于工傷
誠懇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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