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勞動合同在2010年4月3日到期,但用人單位由于內部原因在6月30日才與勞動者續簽了期限自2010年4月4日至2011年4月3日的勞動合同。對于2010年4月4日至6月29日期間,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雙方產生爭議。用人單位認為:續簽的勞動合同已經明確了履行期間從2010年4月4日開始,與前一個勞動合同的期限有效銜接,不存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問題,不應支付雙倍工資。而筆者主張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最后支持了筆者的主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用人單位在2010年4月4日至6月29日期間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在此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備注】:
用人單位在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不要延后簽訂,最好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征詢勞動者的意見。如果勞動者同意續簽,則雙方在該到期前一個月內續簽,就不會出現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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