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勞動的范圍有哪些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高空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空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空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8)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金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業‘
(17)鍋爐司爐。
學校、其它教育機構以及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于使用童工。
對于未成年,錄用的公司、企業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安排其進行相應的工作,同時要定期對未成年作出身體檢查,不得隨意克扣未成年的工資報酬。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聯系律霸網的專業律師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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