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經濟貿易交易中,當事人有充分的自由選擇適當的爭端解決方法。仲裁作為一種重要的仲裁方式,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采用。仲裁是指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第三方裁決,并同意雙方均有義務執行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存在著派生仲裁請求權。本文擬對索賠的基本理論作一簡要介紹。1、 在國際商事仲裁中衍生仲裁請求權的概念上,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衍生仲裁請求權首先必須涉及衍生訴訟權,又稱衍生訴訟權。派生訴訟權,是指當公司怠于追究公司機構成員的責任并通過訴訟實現其他權利時,具有法定資格的股東為公司的利益,按照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在正常情況下,當公司利益受到侵犯時,只有公司本身才能提起訴訟。但是,當公司的控制人或某些股東不顧其他股東的反對而對公司采取行動,使得以公司名義起訴變得不可能或困難時,股東可以代表公司起訴。股東的這種訴權來源于公司原有的訴權,是一種派生的訴權。在仲裁中,與法院訴訟中的派生訴訟權一樣,也存在“派生仲裁請求權”問題。在公司與他人之間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公司股東的索賠權基本上沒有問題。由于本公司與其他方之間沒有仲裁協議,因此雙方之間的爭議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相關法院解決。當公司懶于提起訴訟時,各國法律一般規定或承認股東可以根據相關要求取得公司的訴訟權,并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即:,股東代表公司的訴訟權利可以從公司原有的訴訟權利中派生出來。但是,當本公司與他人訂立仲裁協議時,本公司的原始請求權顯然不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而是向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申請仲裁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股東無視公司與其他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排除行使仲裁請求權,并且仍然允許股東代表公司在法院行使衍生訴訟權,股東行使的派生訴訟權利為“無水源之水,無森林之木”。因此,當公司已與他人簽訂仲裁協議,且懶于對他人行使仲裁請求權時,股東此時代表公司提出請求的權利應為公司原仲裁請求衍生的仲裁請求權,而不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2、 衍生索賠的價值當本公司與他人有交易關系且他人侵犯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可能會因各種原因怠于行使對他人的仲裁索賠權。這里所指的“其他人”不超過兩類人,一類是與公司有貿易關系的公司股東,另一類是與公司有貿易關系的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因此,股東代表公司行使仲裁請求權主要有兩個原因:一個原因是與公司有交易關系的股東在交易中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自然不同意或不愿意對自己提出仲裁請求,可能導致公司怠于根據仲裁協議行使仲裁請求權;另一個原因是,雖然與公司有交易關系的人不是股東,即股東以外的人,但公司的一些股東與股東以外的人有利益關系。這些股東不同意或不愿意對股東以外的人提起仲裁,導致公司延遲對股東以外的人行使仲裁請求權。雖然仲裁本質上是協議的一種表現形式,即雙方必須以仲裁協議的形式同意仲裁,這是仲裁的原則和基本出發點,這并不排除將仲裁條款的范圍和作用擴大到在合理和必要的情況下表面上未簽署合同的第三方。就可能產生衍生索賠的事項而言,如果本公司已與他人簽訂仲裁協議,且本公司因股東內部原因或其他原因不愿提出仲裁索賠,少數股東或某些股東應能夠援引公司與其他人之間簽訂的仲裁協議,作為正式申請人對其他人提起仲裁。為了保護部分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對程序進行修改是必要和充分的。我們沒有理由否認公司股東愿意解決公司與其他人(包括股東和股東以外的人)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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