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仲裁,第74卷(2010年第4卷)[摘要]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這不僅是中國《仲裁法》的要求,也是相關國際條約和相關國家仲裁立法的規定。隨著支持仲裁發展、鼓勵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共存的國際運動,擴大“書面解釋”的含義以使仲裁協議對未簽署方生效已成為世界性的立法趨勢和趨勢。當事人通過行為或暗示達成的仲裁協議也是“書面”仲裁協議之一。雖然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沒有規定,也沒有相應的案例,但借鑒世界先進做法應該是我國立法和司法的正確選擇。以程序審查為基礎的撤銷仲裁裁決司法審查制度,在受到仲裁協議效力制約時,不能被視為無仲裁協議的撤銷仲裁裁決類型。本文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來驗證作者的觀點【【摘要】我們在制定仲裁法時采用了黑白相間的做法,這不僅要求四國的《仲裁法》,而且要求仲裁立法了解哪些事情,以提高對相關國家的國際待遇,鼓勵各種爭議,以解決日益增長的活力,通過這種方式共存, 已經成為世界范圍內的立法趨勢和潮流,因此,無論是否由解釋“書面”進口的事實簽署,任意協議都會對利益相關方產生影響。利益相關方的行為或雙方同意,默認聲明達成的任何“書面”任意協議都與國家法律相似。并且實際的司法實踐中,雖然沒有相關的規定,但是,使用世界先進的工作方法作為參考,應該是我國立法和司法的正確選擇。建立任意決定撤銷司法審查制度,在程序審查基礎上,應該接受對種屬任意修訂的影響的培訓,不能類型,本文主要是通過仲裁來驗證作者的觀點;書面形式;擴大仲裁協議的效力;司法審查【英文關鍵詞】任意裁量,黑白,任意裁量效果解釋,司法審查【撰寫年份】2010【正文】一。案例[1](I)基于研究的仲裁裁決。2008年5月20日,a公司(申請人、反訴被申請人)與B公司(第一被告)協商,購買B公司聲稱屬于的土地和房地產。隨后,B公司授權Wang在協議簽署后,以C公司(第二被告,反索賠申請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名義,與a公司簽署房地產和房地產轉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a公司按照協議履行了支付價款的義務。然而,B公司和C公司惡意隱瞞所涉土地無法轉讓的事實,違反了協議第3條,至今未能按照協議辦理相應的轉讓手續,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如期實現。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申請仲裁:1、依法終止雙方協議;2、責令B公司返還預付款,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律師費、交通住宿費、文本打印費、人員延誤費等,共計997萬元;3.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B公司辯稱,B公司和a公司沒有形成房地產銷售合同關系,也不是本案的合格主體。B公司和A公司之間沒有仲裁條款。委托Wang作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沒有法律依據,他請求拒絕a公司對B公司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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