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與對策
(1)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市場經濟地位源于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其市場經濟仍處于重要的轉型期,各項指標均處于積累階段;另一方面,中國在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時,迫于談判壓力,勉強同意在15年內對其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案件中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因此,中國的出口貿易處于不利的環境中。在處理具有比較優勢的商品出口時,它被許多國家“包圍、追逐和封鎖”;也使外貿由大量順差轉為逆差,給國際市場的發展帶來了極其嚴重的障礙。此外,在處理反傾銷案件的過程中,許多國家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因此在選擇貨物的“替代國”時更加武斷,導致了用馬來西亞勞動力計算中國產品正常價格的荒謬做法,印度的煤炭價格和恒河的運費,導致了傾銷判斷的不公正。中國企業生產過程透明度低,產品市場定位不準確,在應訴中失去主動和被動地位。可以說,“非市場經濟地位”不再是簡單的市場經濟標準問題,而是“現實政治”的工具。因此,中國在消除歧視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二)反傾銷已成為保護貿易的主要“借口”。關貿總協定與世貿組織多邊貿易談判后,世貿組織成員的關稅稅率大幅降低,配額、許可證等傳統非關稅措施逐步取消。因此,關稅壁壘的作用正在下降,取而代之的是新的、更有效的貿易壁壘,如反傾銷、反補貼、技術壁壘等。反傾銷作為一種重要手段,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已成為21世紀國際貿易壁壘的主要形式。(三)中國企業的現狀處于轉型期的中國企業已經趕上了各行業的快速發展。他們大多聚集在勞動密集型、科技含量低、投資少、見效快的粗放型經濟中。此外,中國勞動力價格相對較低,使產品形成價格優勢,易于進入國際市場。因此,國外普遍認為“中國的東西更便宜”。此外,國內企業受自身資金、技術、法律等因素的限制,應對反傾銷的積極性不高,市場信息本身不對稱,對相關法律法規了解甚少,降低了國內企業勝訴的概率
(四)中國法律現狀中國反傾銷法起步較晚。1997年3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正式頒布,使中國的反傾銷工作有法可依。《條例》的實施,對于維護公平貿易和競爭秩序,按照世貿組織規則保護國內產業,具有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立法技術和經驗上的缺陷。因此,為適應加入WTO后反傾銷工作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措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反傾銷條例是我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和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頒布標志著中國反傾銷法律體系與WTO規則的全面融合。此外,中國的預警機制和相關法律不完善,中國對外國法律了解不多,相關法律人員缺乏,政府反傾銷應急處理機制和快速反應機制不完善,缺乏專業的信息反饋和處理機制,與國內企業缺乏必要的溝通和聯系。從政府角度看,我國反傾銷法尚不完善,立法缺陷明顯,立法水平低,法律效力弱,時效性差。因此,政府應加強反傾銷立法,結合WTO規則,盡快解決法律依據問題,使企業在應訴時有法律依據。同時,我國政府應盡快建立預警機制、應急機制和特殊處理機構,以便快速反應,在短時間內制定有效的應對措施,改變過去被動挨打的局面。我們還應加強專業法律人才的培訓,提高抗辯能力和技能,熟練掌握國外相關法律。(2)從企業的角度來看,首先,反傾銷調查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如果企業不積極應訴或不配合調查機關,很容易錯失最佳辯護機會。根據原外經貿部的應對條例和“誰響應,誰受益”的政策,以及外國調查機構對響應企業的“單獨裁定”,響應企業可以通過響應獲得競爭優勢并繼續出口,不響應的企業將不再繼續出口或受到限制。因此,企業必須積極應對,迅速應對,否則將面臨高額反傾銷稅,限制出口,并可能退出國際市場。第二,我們應該聘請當地有經驗和友好的律師來辯護和處理案件。由于當地律師與有關部門有很多人事關系和業務往來,更重要的是,他們熟悉當地法律和復雜的訴訟程序和程序,一般來說,只有當地律師有權在宣誓后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和材料,特別是機密材料,這樣可以更有效地進行辯護,并取得對我有利的結果。當然,最好是中國人,他們既熟悉東道國和中國的國情,又了解中國法律和東道國法律。最后,企業必須做好反傾銷起訴前的調查準備。明確反傾銷的對象,認真、及時地填寫有關國家反傾銷主管部門發出的查詢和調查。同時,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與國內同類企業共同應對訴訟,提高勝訴概率。此外,在選擇“替代國”時,我們必須選擇與中國企業水平相近的發展中國家,以避免過度的反傾銷稅。在調查、聽證、行政復議和辯護階段,我們必須積極合作,爭取當地進口商和最終用戶的支持。總之,面對反傾銷案件,一方面,中國應積極應訴,爭取更大的權益;另一方面也要以此為契機,盡快提高我國產品的全球化程度。同時,加大自主知識產權的開發和創新力度,力爭在世界經濟貿易浪潮中達到更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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