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處理條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受傷的員工
二。處理程序
1.對于確認為工傷的員工,用人單位必須自工傷職工醫療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2.用人單位填寫鑒定表一式四份,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殘疾水平。用人單位醫務室的相關醫生(學者)或實驗室負責人應在表格中填寫受傷員工的傷病情況和醫療流程,并簽字蓋章。表格上必須貼上一張一英寸小的受傷者前半身免冠照片,并加蓋用人單位勞動或人事部門公章
3.工傷人員憑鑒定表到指定的診斷醫院進行檢查診斷
4.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提出鑒定意見后根據醫院對受傷員工的診斷結論,,送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并附相關病歷和檢測結果
5.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職工
IV.辦理期限
機構應當自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初步鑒定意見,送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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