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當出現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特殊情況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勞動者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
(一)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符合申訴或起訴的受理條件,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糾紛訴訟時效未過。
其中勞動者可以提供以下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1)用人單位曾經向勞動者頒發的職工手冊、培訓手冊等資料;
(2)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各種獎勵證明;
(3)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為其投保各項社會保險的證明(該證明在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可以取得);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入門證”、“通行證”、“工作卡”、“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勞動者應當就勞動合同內容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者對合同內容(勞動合同的期限、崗位、報酬水平等條款)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應對自己所主張的,引起勞動合同關系訂立和生效,發生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應當舉證證明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自己受到的損失。比如勞動者應當證明自己被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辭退了,對辭退事實起碼是要舉證的。
(四)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即便是應當由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但從仲裁或訴訟策略角度,也應提交,防止用人單位提供偽證。
二、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的證據的范圍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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