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與公共傷害的區別在于:不同的主體及其關系。工傷發生在勞動關系中,即雇主和工人之間。公共傷害發生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機構和社會組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具有行政屬性
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福利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工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是否可以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以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眾傷害不能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享受相關的公眾傷害待遇
不同的支付主體。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繳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繳納。公共傷害的處理由單位支付
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對本單位的工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因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工傷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總體規劃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職業病
根據本文第一段,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認定的事項,如果用人單位未提交身份認定申請,由按屬地原則劃分為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工傷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期限內,在此期間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工傷治療等相關費用應由雇主承擔,如果是合法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通知重新鑒定后,如果公司對初始鑒定結論不滿意,受傷員工將不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停止工傷保險福利
,可在收到評估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評估委員會申請重新評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2條規定,公司已依法申請重新評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查,符合重新鑒定條件,并通知受傷員工重新鑒定。受傷員工必須參與重新評估。如果不參加,,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滿意的,應當停止辦理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可以自收到評估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評估委員會申請重新評估。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員工應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員工
(二)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員工
(三)拒絕治療的員工
魯巴小編提醒您:不能照顧自己的工作相關人員在停工和保留工資期間需要照顧,這是其所在單位的責任。如果您對法律知識的其他方面還有一些不了解或不想了解的地方,小編建議您不妨訪問我們的網站進行在線律師咨詢,他們會詳細回答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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