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范圍
如果員工因工傷而殘疾,經治療后影響其工作能力,且傷勢相對穩定,對其工作能力進行評估
勞動能力評估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等級評估,自理障礙的程度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殘疾等級,最重的是1級,最輕的是10級。有三種級別的自理障礙:完全不能照顧自己,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的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工傷認定需要認定勞動功能障礙和自理障礙的程度相關知識:
工傷保險規定<1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I)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事故受傷(2)在工作時間前后從事與工作場所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最后工作時因事故受傷(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傷害工作場所(4)患職業病(5)因工負傷或在外出途中因事故失蹤(6)在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傷(7)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規第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遭受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因搶救無效死亡
(2)在搶救等活動中受傷(三)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者因公負傷致殘的職工,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如果雇員有前款第(1)項和第(2)項的情況,則在到達雇主后再次發生舊的傷害,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津貼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員工不得被認定為工傷或被視為工傷:
(1)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傷亡
(2)因酗酒造成的傷亡
(3)自殘或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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