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除非您要求不續簽合同,否則您與本單位的勞動關系將繼續
相關條款:
第42條在下列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經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經確認在規定的醫學期間內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五)自法定退休年齡起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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