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出售,則風險在合同簽訂時轉移;如果情況表明有必要,風險轉移的時間可以提前到原始裝運,即在賣方營業地交貨的情況下,貨物交付給簽發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風險在買方收到貨物時轉移;如果買方沒有在適當的時間內收到貨物,當貨物已交付給他作質押,但沒有收到貨物時,風險即轉移。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到了,但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由其支配時,風險就消失了。
參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67(1)條,如果銷售合同涉及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特定地點交付貨物,風險將從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并根據銷售合同轉讓給買方時起轉移給買方。如果賣方有義務在特定地點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則在貨物在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之前,風險不轉移給買方。賣方有權在不影響風險轉移的情況下保留控制貨物處置的單據
(2)但是,在貨物通過標記貨物、裝運單據明確表明相關合同之前,風險不會轉移給買方,第六十八條在途銷售的貨物,風險自合同訂立之日起轉移給買方。但是,如果情況表明,風險自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的單證的承運人時起由買方承擔。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滅失或損壞,且未將此事實通知買方,則除第67條和第68條另有規定外,賣方應對此類滅失或損壞負責,風險自買方收到貨物之時起轉移至買方,如果買方未在適當時間內收到貨物,則自貨物交由買方處置但買方未提取貨物之時起轉移至買方,從而違反合同,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地點接收貨物,則只有在交貨時間到達且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由其處置時,風險才轉移(3)如果合同提及當時未確定的貨物,在明確注明相關合同之前,這些貨物不得視為已交由買方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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