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銷售公約》是否需要明確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請清楚
公約排除了幾個類別,例如:標的物(不適用于電力、飛機、氣墊船、貨幣等)、所有權轉讓、產品責任和勞動條款。如果雙方是《銷售公約》成員國的主體,雙方可同意排除《銷售公約》的適用。當然,他們也可以就公約的排除部分達成具體協議,并將其適用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公約的內容
公約的內容主要是確定訂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規則以及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不涉及合同的效力和貨物所有權的轉讓,因為各國法律在這些問題上存在重大分歧,不容易實現統一。因此,除非公約另有規定,否則這些問題仍必須根據有關國家的國內法處理。公約的適用范圍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在確定公約的適用時,僅以當事人的營業地為標準,不考慮當事人的國籍。公約規定,除上述要求外,公約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才能適用:
① 當事方營業地所在國為公約締約國② 國際私法規則導致締約國法律的適用。根據后一條規定,本公約也可適用于營業地在非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本公約未對貨物一詞作出定義,但公約第2條和第3條將某些交易排除在公約的適用范圍之外,包括:
① 私人或家用商品的銷售
② 拍賣
③ 根據法律執行令狀強制出售的財產④ 政府債券、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交易⑤ 船舶和飛機貿易⑥ 電力交易。考慮到上述交易的特殊性,需要采用特殊規定來處理這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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