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很多夫妻會在婚姻存續期間協商簽訂一份保證書,這樣可以穩定他們的感情,維護他們的權益。但是,保證書并不是一個可以隨意書寫的有效內容。很多人對此也可能有一些疑問。讓我們來看看離婚保函是如何有效的
< P>一般來說,如果雙方當事人的意思是真實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通過協商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但夫妻忠實義務擔保的簽訂需要根據具體內容進行判斷。因為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對擔保的效力沒有明確規定,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審理此類案件。婚姻法第4條規定的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為交換與另一方的道德義務而簽訂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的公民權利義務的協議。因此,經高等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明確如下:
(1)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一)》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僅依據《婚姻法》第四條提起的訴訟;如果被接受,規則駁回訴訟
(2)如果夫妻雙方簽署了忠誠協議,現在一方以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起訴,要求另一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三)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離婚案件中,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或者忠實義務為由,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審理本案不予受理
(4)以前已經審結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案件不予移交
從上述條款的內容可以看出,目前我國法律對擔保的效力沒有明確規定,但只要協議內容不違法,協議就有效。如果離婚,法院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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