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關系形成時,意味著雙方的財產和債務問題也需要重新考慮,因為這不再是一個人的問題,而是雙方之間的關系,如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然而,這種夫妻同居是不可避免的,但離婚時財產問題更麻煩。債務應該如何分配?是一個人的一半嗎?讓我們看一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最初共同承擔的債務應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者該財產屬于對方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果沒有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處理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贍養義務的債務債務應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若干問題的適用解釋第二十四條(二)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夫妻關系,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否則第25條規定,如果雙方的離婚協議或判決,經人民法院裁定、調解,夫妻財產分割完畢,一方承擔連帶債務清償責任后,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支持對另一方的賠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處理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案件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另一方同意,未經授權為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欠債務融資
3.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獨立籌集資金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不用于同居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如果夫妻同意擁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第三方知道本協議,則丈夫或妻子對外所欠的債務應以丈夫或妻子擁有的財產清償。
債務也分為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當然,分配方法并不簡單。這也是不公平的。通過文章的內容,我們知道債務的劃分有很多情況,我國的法律也對相應的情況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如果談判失敗,你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分配判決。我希望本文的內容能幫助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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