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件美好的事情,是人生的新開始。結婚后,每個人都應該有更多的責任感,考慮到家庭的幸福,而不是自私。在這種情況下,婚姻是沒有意義的。然而,婚姻中總會有問題。可能是離婚結束后,債務已經很高了,雙方意見不一致。我們怎么能不償還這個人此時所欠的債務呢?讓我們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
在處理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區分個人財產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應當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合理解決,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愛護黨無過錯,尊重黨的意愿,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生活。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7.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撫養撫養撫養義務的債務,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2)未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補貼其無贍養義務的親友所欠債務;(3)未經另一方同意,一方獨立籌集資金從事經營活動,(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因此,有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能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應當以個人財產清償;否則,夫妻因共同生活或履行撫養、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婚后,有兩種債務,一種是共同債務,另一種是個人債務。如果產生共同債務,則需要一起償還。如果債務屬于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則無需償還。上面也簡要介紹了這一點。如果雙方都有異議,他們可以去法院起訴,有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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