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影響分為四個階段:(1)承認事實婚姻的影響(2)限制事實婚姻的效力(3)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4)親屬承認事實婚姻的影響。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確認與事實婚姻的關系及其法律效力,確定檢察機關是否存在婚姻關系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12月27日,2001年規定,未按照《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應區別對待: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前,如果男女雙方都符合婚姻的實質性要求,則應視為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如果男女雙方都符合婚姻的實質性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按照本司法解釋,首先在1994年2月1日前,按解除同居處理,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只要符合婚姻的實質要求,就可以視為事實婚姻。在司法解釋中,當雙方同居時,有必要滿足婚姻實質要件的要求。其次,婚姻登記的重新登記是同居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可以追溯到雙方滿足婚姻實質性要求的時候。如果雙方未重新登記婚姻,則該關系為同居關系,不視為事實婚姻
對于被視為事實婚姻的人,同居期間未就《婚姻法》關于婚姻財產制度的規定達成一致,適用共同財產制。確認為同居關系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和購買財產的收入屬于一般共同財產。雙方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為雙方的個人財產,是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務和債權。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雙方關系如何,在同居之前,一方自愿將財產給予另一方,并將其視為贈與關系。一方向另一方主張的財產,由主張方根據雙方的同居時間、對方的過錯程度和雙方的經濟狀況予以返還
總之,在法律上,所有事實婚姻都沒有法律保障。只有在某些情況下才能假定事實婚姻的有效性。事實婚姻的存在仍然是由中國的國情和傳統習俗造成的。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符合婚姻要求,可以進行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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