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定本指南的目的是加強未繳稅款和罰款案件的征收,維護稅收公平,并確保國家稅收。注意辦理手續或征稅的時限,以便實時辦理抵稅或補稅:
(一)繳納押金申請放行的,納稅人未在規定時限內辦妥手續,在審計前放行的情況下,海關將用保證金抵消所有應付金額,但已通知進行審計后放行的除外,應在貨物放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納稅人發送應納稅通知單。
III.定期督促并打印各種控制報告,供直屬主管審核,以防止欠稅:
(I)“三聯價格檢查案例”和“電話傳真機價格檢查”案例“
(II)“欠稅案例明細表”
(III)“滯納金納稅申報表檢查表”
(IV)“稅務案例發布后的欠稅案例明細表”
(V)“匯總稅單滯納稅費報表”
(6)其他控制報表”
IV.公司的滯納金和利息海關征收的關稅和貨物稅、營業稅、煙酒稅、煙草健康和福利稅應仔細計算,以確保其正確性。服務和證據收集:
(I)納稅憑證,應盡快將補稅函或處罰函和限期付款通知送達納稅人或受處罰人。(2)“送達證明”應注明被送達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收據等相關文件編號信息,稅務補稅或處理函、限期付款通知等
6.積極清理超過付款期限的案件:
(1)對于逾期未付款的案件,根據《欠稅人員或營利性企業負責人出境限制實施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填寫“案件移送法務辦公室移送表”,移送法務辦公室,(三)除下列方式外,納稅人或者被處罰人在繳納期限屆滿后未依法繳納全部到期應付或者補繳的款項,且未提供足夠擔保的,限制該等欠款人或者營利性企業負責人出境,應將逾期數據輸入計算機控制
1。根據計算機文件中顯示的欠稅信息,應首先保留應退還給納稅人或受處罰人的各種金額,累計欠款付清后應通知納稅人或被處罰人
2.根據規定,計算機應停止被處罰人在任何港口申報的貨物進出口,直至繳納稅款和罰款,或依法申請查封
(四)發現欠稅、補稅、罰款,追繳金額單筆或合計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且在處罰決定前未取得繳納擔保的,應立即調查涉案納稅人或受處罰人員的財務狀況,并將相關信息輸入計算機控制。為調查欠稅納稅人或被處罰人的財務狀況,如有必要,可聯系當地稅務機關或其他機關尋求協助,或委托征信機構進行處理,逾期罰款或納稅人或被處罰人所欠罰款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于收到轉移后,依海關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海關緝私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保全,法律事務辦公室應將執行名稱(稅單或處置函)連同服務證明以及納稅人或被處置人的財產和收入信息移交有管轄權的行政執行辦公室執行,(七)執行案件屬于行政執行法第八條規定的,應當申請終止或者終止執行。如果對原始處置的合法性有疑問,可暫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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