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合同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雇主可在提前30天書面通知雇員或向雇員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終止勞動合同:
(I)如果雇員因非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他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得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經證明在試用期(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條(以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20人以上20人以下的,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并將裁員計劃報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裁減人員:
(1)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2)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
(3)企業變更生產后仍需裁減人員,(四)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的其他重大變化,導致在裁減人員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優先保留下列人員:
(1)與單位簽訂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家庭中無其他就業人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裁減人員,并在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有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扶養的
,應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被裁減人員
發包人終止合同時應注意程序,工會應發揮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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