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與國的數量,國際稅收協定可分為雙邊和多邊;根據涉及的內容范圍,可分為一般形式和具體形式。兩國簽署的協議稱為雙邊國際稅務條約。由兩個以上國家簽署的協議被稱為多邊國際稅務條約。如果協定的內容一般適用于締約國之間的各種國際稅務問題,則稱為一般國際稅務協定。如果該協議的內容僅適用于特定業務的特定稅務問題,則稱為特定國際稅務協議。此外,一些國家之間簽署的非稅務條約,如友好條約、商業條約和海事條約,有時包括一些涉及國際稅務問題的條款。這不屬于我們在這里討論的國際稅收協定。上述國際稅收協定在有關國家政府談判和簽署后,還必須得到各自國家的正式批準,批準文件必須通過外交渠道交換,才能生效。本協定期滿后,只要原締約國之一通過外交渠道發出終止通知,本協定即自動停止生效。在國際稅務條約的整個有效期內,締約國的所有有關各方必須對條約的所有規定承擔義務。如果任何一方的原始單方面規定與本協議內容沖突,則必須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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