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簽訂、應當簽訂和視為簽訂三種情況:,可簽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應簽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分為三類:
1.員工已在雇主連續工作十年。這10年自用人單位聘用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生效前的工作時間
2.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自法定退休年齡起未滿十年的
3.勞動者連續簽訂兩份定期勞動合同,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未續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雇主和雇員之間連續簽訂的兩份定期勞動合同是指雇主和雇員自2008年1月1日起簽訂的定期勞動合同、跨年度勞動合同和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的數量,可以視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重新簽訂的合同期滿后,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期滿后與勞動者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只規定試用期,則不確定試用期,該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用人單位應注意不要同意試用期作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復員士兵和復員士兵是第一次受雇的
III.視為已簽署:如果用人單位自受雇之日起一年內未與雇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雇主與雇員簽訂了無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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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勇軍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原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司法辦主任,空軍優秀律師,中共黨員,曾任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濟南軍區空軍政治部司法辦主任,擔任多個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多次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合同審查,在軍隊期間每年帶領法律骨干深入基層部隊開展法制教育,本人多次被空軍表彰為“優秀律師”,多次被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評為優秀律師,所領導的法律顧問處多次被空軍評為“先進法律顧問處”。已有十多年執業經歷,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曾在中國軍法、山東法制報、法制與社會、天涯論壇、今日頭條等多家報刊網絡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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