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
審判長和人民法官: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山東X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王XX親屬的委托,經其本人同意,指定我們為其涉嫌侵犯著作權案件的一審辯護人,并與被告會面,審閱文件和法庭調查,并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I。公訴方指控被告王某涉嫌侵犯著作權,不符合法定的主觀要求。被告王某的辯護是合理的。主觀上沒有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意圖,依法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刑法》第217條規定,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的,侵犯著作權罪為牟利罪。可見,刑法明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以利為目的”。結合刑法目的犯不存在間接犯罪故意的一般理論,辯護人認為侵犯著作權罪的主觀構成要件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結合本案情況,只有被告王XX知道被告王海峰和韓志強不是中文報紙的工作人員或代理人,他仍然從事印刷中文報紙牟利的行為,是否有直接侵犯版權的意圖;由于行為人知道其復制、發行行為侵犯他人著作權,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且行為人具有牟利的主觀目的,因此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但是,根據以下事實和證據,辯護人認為被告王XX犯下盜版復制行為是出于疏忽
1.被告王XX一直辯稱,他通過其同事杜偉忠的介紹認識被告王海峰,證人杜偉忠介紹被告王海峰為中國報業泰來地區的代理人。他通過上門銷售不認識被告王海峰,被告有合理理由信任他
2.被告王海峰向被告王XX出示了中文報紙的介紹信和名片復印件,被告王XX也核對了原件;盡管記錄上沒有相關的書面證據,但這與證人杜偉忠的陳述一致,“被告王海峰曾向他出示一份中文報紙授權書副本,授權他在泰安印刷中文報紙;換句話說,被告的辯護與證人的證詞是一致的,被告沒有直接的盜版意圖。雖然證人杜偉忠說他后來知道王海峰是假的,但中文報紙或管理機構沒有明確告知,但是證人自己的推斷。此外,還不能證明被告王XX知道
<P>4。在具體的印刷過程中,由被告王海峰(包括被告韓志強)提供的印刷報紙樣本,并在本月中旬提供樣本。下月發行的四期中文報紙的報紙樣本是在正版中文報紙出版發行之前提供的,內容與正版中文報紙完全相同;被告王XX的供詞、證人杜偉忠和劉春麗的證詞以及查獲的盜版中文報紙(物證)上記錄的時間和日志號的一致性證實了這一事實。辯護人認為,提前10天以上提供真實中文報紙樣本的行為足以使被告王XX確信被告王海峰和韓志強聲稱自己是中文報紙代理商。在本案中,被告王XX違反了印刷行業的規定,未檢查客戶的出版許可證,未簽署書面合同,未備案,表面上符合起訴指控,未獲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辯護人認為并非如此;首先,被告人王某和另外兩名被告人主動提前向正式代理機構提供了真品樣品,;其次,上述規定不是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而是行政性規定;因此,被告王XX違反上述規定的心態屬于過失,而非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意圖。假設被告人王某構成犯罪,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對個人犯罪的指控有誤,應當依法認定為單位犯罪。原因如下1.涉案單位泰安市岱岳區蘆泉印刷廠(以下簡稱印刷廠)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經工商登記資料證明,符合單位犯罪主體資格
2.印刷廠自成立至撤銷,一直擁有其他合法印刷業務。印刷中文報紙不是印刷廠的主要或唯一業務。該印刷廠不是被告因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企業。這可以通過營業賬目來證明。被告王XX是印刷廠的法定代表人。他以印刷廠負責人的名義談判中文報紙的印刷業務;排版等工作由印刷廠員工完成,印刷也由印刷廠員工使用印刷廠設備完成;流動資金和流動資金記入印刷廠賬戶,相關收入屬于印刷廠,不屬于被告;上面有被告的供詞、印刷廠幾名員工的證詞、財務賬目等
因此,辯護人認為,起訴、控告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單位犯罪的特點,依法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
III.被告人王某有下列從輕處罰的情形:,法院要求審議< /P> < P > 1。案件似乎是多人犯罪,但被告人王XX與被告王海峰和韓志強分別處于獨立的位置。盜版印刷的中文報紙不是被告王XX提出的,其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小;其次,由于沒有被告王海峰、韓志強事先提供的樣本報告,被告王XX無法復制印刷,客觀作用相對較小
2。大部分盜版報紙已被查封,尚未出售,減少了實際損失。請參閱
<P>3。被告人王XX案前無犯罪記錄,表現良好。被告人王XX自被繩之以法以來就能夠坦白一切事實,態度良好,>5。被告人Wang XX被繩之以法后,主動提出賠償4元損失。雖然沒有被接受,但可以看出他的懺悔態度是好的請真誠地接受上述意見
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辯護人: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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