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協議規定,只要雙方自愿同意調解協議,雙方償還債務都是合法的。但是,中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由同居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應當一并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100%或財產屬于對方,雙方應通過協議解決債務。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可見,“夫妻同居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包括:日常生活所承擔的債務;因生產經營產生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而產生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
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區分個人財產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應當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合理解決,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愛護黨無過錯,尊重黨的意愿,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生活。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17.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撫養撫養撫養義務的債務,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2)未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補貼其無贍養義務的親友所欠債務;(3)未經另一方同意,一方獨立籌集資金從事經營活動,(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因此,有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能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應當以個人財產清償;否則,夫妻因共同生活或履行撫養、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離婚期間,除了分割對雙方都有利的財產外,可能還有雙方都不愿承擔的債務。當離婚期間發生爭議時,應簽署調解協議,并同意各方對債務負責,然后這些債務必須以個人名義產生。如果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且無法分割,則無法單獨償還
如何處理丈夫的賭博欠款、離婚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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