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有償或無償將著作權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這種轉移通常可以通過出售、交換、饋贈或遺贈來完成。在司法實踐中,為了保護讓與人和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探討如何理解著作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和知識,為您提供一些參考。著作權轉讓的權力范圍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者能否成為著作權轉讓的對象?我們認為人身權利不能轉讓,著作權轉讓的權利范圍只能限于財產權。究其原因,首先,著作權人身權是以作者創作作品的行為為基礎的。世界上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作品。每一部作品都反映了作者不同的思想和個性,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憲法的保護。擅自發表他人作品,以自己名義署名他人作品,擅自修改,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第二,如果個人權利成為版權轉讓的對象,將會產生大量欺詐性作品,高層作者的簽名可能被商業化。最終的結果不僅是大量的劣質作品,更是作者的聲譽。這種混亂局面無疑將導致一系列法律和社會問題。綜上所述,個人權利不應成為版權轉讓的對象,版權轉讓只能限于版權財產權。版權使用許可與版權轉讓的區別1.對于版權的許可使用,非版權所有人僅獲得作品的使用權,著作權的實際所有人仍然是原著作權人;在著作權轉讓中,非著作權人取得原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財產權的全部權利,原著作權人喪失該部分權利
2.著作權被許可人無權就他人侵犯著作權提起侵權訴訟,侵權訴訟權仍由原著作權人行使。通過著作權轉讓取得的著作權,原著作權人因權利轉讓喪失侵權訴權,受讓人有權就侵犯著作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作品無形著作權的轉讓和作品有形載體的轉讓
作品無形著作權的轉讓并不意味著作品有形載體的轉讓。同樣,作品有形載體的轉讓并不意味著作品無形版權的轉讓。這是知識產權和物權之間的根本區別之一
因為無形版權的轉讓和作品有形載體的轉讓是相互獨立的,無形版權和有形載體很可能會被分為兩類,這兩種所有權有時會發生沖突。例如,藝術作品轉讓后,無形版權屬于買方,有形載體原件的所有權屬于買方。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如復制、展覽等)時,原著作權人(買方)可能不愿意合作,原著作權人(買方)希望行使著作權,但著作權人也不愿意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藝術作品和其他作品的所有權轉讓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讓,但藝術作品的原作品展覽權歸原作品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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