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其中有的屬于既定權利的爭議,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于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各國處理勞動爭議所遵循的立法原則不外兩種:一是自愿原則,二是強制原則。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則,就會形成不同的組織體制和辦案體制。
根據自愿原則,調解或仲裁機構獨立于政府的特征較強,由雙方當事人協議是否調解或仲裁;和解協議必須是雙方自愿達成;仲裁人員應由當事人選擇。這就形成了“裁審自擇”、“裁審分軌”的雙軌體制。
根據強制原則,調解或仲裁機構與政府的聯系較多,政府常常從中起主要作用;勞動爭議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無須協商均可依據法律規定交付仲裁解決爭議;仲裁人員由仲裁機構指定。在強制原則下有的國家規定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效力,有的國家則規定對裁決不服,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形成“裁審銜接”的單軌體制。
三、勞動糾紛的處理原則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1、申請;2、受理;3、調查;4、調解;5、制作調解協議書。
(一)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以后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估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這里所說的調解指的是后者。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后,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愿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
(二)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制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后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后生效。生效后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三)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紛要及時、正確地加以解決。
注:
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2、目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3、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于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4、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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